释义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 一、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的效力排行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五)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六)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二、事实劳动关系如何有效证明 可以通过以下凭证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