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优先购买权能否对抗因继承、赠与等而产生的股权转移? |
释义 | 因有限责任公司带有人合和资合两重属性,故股东的选择和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当因继承、赠与等事由出现而致使股权零对价转移,股东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能否以优先购买权为由对抗,要求限制相关股权的转移? 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相应规定。在英美法系中,股权转让的限制来自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或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议,在大陆法系中,股权转让的限制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对因股东死亡或夫妻离异或其他原因清算共同财产时出资转让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之间自由转让。”但该法同时还允许章程规定:“配偶、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只有在按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意后,才可称为股东。”[6] 笔者认为,依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之规定,优先购买权是针对有偿转让而言的,否则就谈不上购买,更无法判定何为“同等条件”。至于因继承、赠与等事由出现而致使股权零对价转移,股东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可能会重新考虑人合因素及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但不能用优先购买权来进行救济。在目前我国《公司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成立时章程的订立就显得特别重要。就公司成立时的每一个股东而言,继承、赠与等事由都可能出现在自己身上,所以,只要章程中有明确约定,确定了该事由发生、人合因素变化时可寻求的救济途径,就不至于在该事由出现时产生纠纷,同时对每一个股东而言也算公平。 一、有限责任公司对内、对外无偿转让股权的区别 对内无偿转让股权是公司股东对内部其他股东无偿转让股权,对外无偿转让股权是对公司外的投资者无偿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和公司,所以对内转让股份和对外转让股份所受到的法律限制是不相同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由地在将股权转移给公司内部其他任何股东,《公司法》对其没有限制。 但是,对于对外转让股权,《公司法》是规定了程序性的限制条件的, 该法规定: 1、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这些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从实践来看,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多发生在公司内部,而股权对外无偿转让股权而成功的情形比较少见。因为按着《公司法》规定,无偿对外转让股权很容易受到内部股东的阻挠和干预,况且在同等条件下,内部股东应该更优先地获取无偿转让的股权。没有经过内部股东同意的对外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很容易被内部其他股东申请撤销。上述案例中B在向A转让股权时未完成上述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程序性条件,股权转让协议依法被撤销。而B向C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却获得了法律的支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