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醉酒暴力袭警,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案例】2019年11月25日18时许,在东平县某村,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与其妻子张某某发生矛盾,张某某报警。东平县公安局指派三名民警到达案发现场执行职务。被告人王某某辱骂、威胁处警民警,并以拳头击打民警胸部,后民警将王某某依法控制后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继续辱骂、威胁民警,并踢踹民警。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判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从重情节和一贯表现,并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评估调查,从快提起公诉,并建议审判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处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东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全部意见并当庭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