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遗嘱公证的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这一点在现行法律和《民法典》中有不同规定。现行法律中想要推翻公证遗嘱的只能通过立遗嘱人重新立一份更新的遗嘱然后进行公证的方式来推翻。 而在《民法典》施行后,立遗嘱人只需要重新立一份更新的遗嘱即可推翻原有的公证遗嘱。 一、遗嘱法院不承认该怎么办 遗嘱法院不承认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者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有五种法定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有公证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而在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二、立遗嘱人不会签名该怎么办 立遗嘱人不会签名不能通过自己的遗嘱来订立遗嘱。因为自己的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的全文书写和签名,并注明制作年、月、日。但遗嘱人可以通过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来订立遗嘱。不同遗嘱的形式要求如下: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向公证机关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遗嘱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向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的,可以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到遗嘱人所在地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书写并签字,并注明制作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中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代表签字,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三、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违背了遗嘱意思自治原则吗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没有违背遗嘱意思自治原则,遗嘱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在继承立法中的体现,为各国继承立法所肯定。遗嘱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通过订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价值观念。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还规定,公民可以订立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可见,我国也是实行遗嘱自由主义的。民法典上的这一规定表明,遗嘱人不但有立遗嘱的自由,还有选择立什么形式遗嘱的自由,以及撤消、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自由。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还为遗嘱人遗嘱自由的实现增设了保障条款,即“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尽管民法典对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有所限制,但严格地讲,这种限制仅是对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限制,即对其意思表示内容的限制,而非对其意思表示形式的限制。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在各国民法典上莫非如此。而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却从遗嘱人意思表示的形式上限制了公民遗嘱自由权利的行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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