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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手房按揭中,应该怎么拟订贷款资金的监管条款?
释义
    就上海分行操作的二手房按揭业务,根据贷款银行的意见与要求,本所代贷款银行起草了如下资金监管条款,作为合作协议的条款之一(公司是指合作协议的另一方即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第条一旦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将贷款资金划入公司“二手房买卖资金专用帐户”(帐户名称:,帐号:,开户银行:),该笔贷款资金即被视为已由借款人提取并已由借款人按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支付给公司,公司应在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条件满足时再将上述款项支付至售房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售房人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公司有权拒绝将其持有的上述款项交付给售房人,并有权追究售房人的违约责任。为确保借款人按时获得《上海市房地产权利证明》及《上海市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并将其提交给贷款银行以履行借款人在《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向贷款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的义务,公司同意以前述款项设定质押担保;若借款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贷款银行即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有权自行直接扣划上述款项用于清偿贷款银行债权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借款人完全适当地履行上述义务后前述质押担保自动解除,公司应及时将款项支付给售房人。公司保证房屋买卖合同与本款约定不产生冲突,公司保证售房人不对本款约定及其执行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因执行本款约定而对售房人产生的后果与纠纷由公司承担及负责解决。此外,贷款银行还应在借款合同中增加如下条款(其中保证人为公司):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直接划至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二手房买卖资金专用帐户”(帐户名称:,帐号:,开户银行:),一旦贷款资金划入上述帐户,该笔贷款资金即被视为已由借款人提取并已由借款人按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支付给保证人,保证人应在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条件满足时再将上述款项支付至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存款帐户。在保证人占管上述款项期间,为确保借款人按时获得《上海市房地产权利证明》及《上海市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并将其提交给贷款人以履行其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义务,保证人以上述款项设定质押担保;若借款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贷款人即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有权自行直接扣划上述款项用于清偿贷款人债权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借款人完全适当地履行上述义务后前述质押担保自动解除,保证人应及时将款项支付给售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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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4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