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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清算具体操作流程
释义
    公司清算的主旨是明确公司清算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登记债权、制定清算方案和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此外,文章还介绍了公司清算程序的申请条件,如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对于公司清算时未到出资期限的情况,应要求出资人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公司清算具体操作流程
    公司清算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登记债权。债权人申报期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制定清算方案,财产处理应依下列顺序安排:第一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第二顺序,按第一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二、公司清算程序申请条件
    公司清算程序申请条件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公司清算时未到出资期限怎么办
    公司清算时未到出资期限的,应当要求出资人提前加速履行出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清算时,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公司清算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成立清算组、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制定清算方案和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公司清算程序申请条件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等。若公司清算时未到出资期限,应要求出资人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未如实出资的股东在清算时,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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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6: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