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罪辩护」参与赌博,是否构成赌博罪? |
释义 | 裁判规则 赌博罪以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为客观要件,无证据证实参赌人员系以赌博为业的,该参赌人员不构成赌博罪。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高某某等人预谋开设赌局营利。 当月19日,高某某等人以看带钢名义将梁某带至金某家中,与先前在金某家中玩牌的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赢取梁某人民币90余万元。 后梁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遂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辩护要点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以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为客观要件 具体在本案中的分析如下: 首先,被告人张某某系参赌人员,而非赌博活动的组织者。 其次,被告人张某某以种地和打工为经济来源,并不是以赌博为营利手段,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以赌博为业。 综上所述,故被告人张某某不具备赌博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赌博罪。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有罪,遂改判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03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05月11日发布) 第1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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