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沧州市产假文件规定说明: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沧州市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沧州市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沧州市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沧州市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