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发现女儿并非亲生,起诉妻子如何判决? |
释义 | 张三住在盐亭县,2008年5月和小2岁的小七相识,很快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就在二人登记结婚后的第7天,小七生下了女儿张小三,次年又顺利生下一名男婴。 2013年7月,两人因性格不合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女儿张小三随张三生活,儿子的抚养权则由小七承担。 然而,张三对女儿张小三的身份一直心存疑虑。为让小七同意作亲子鉴定,2015年3月,张三和小七签订《协议书》并约定:如亲子鉴定结果证实张小三是张三亲生的,抚养权归张三,小七有权探视;如证实并非张三亲生,抚养权归小七,但张三不得索要抚养费,以及不得在外诋毁自己的名誉等。不久后,受小七委托的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意见,排除了张三与张小三的亲子关系。 张三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在2015年3月所签的《协议书》无效,并解除自己与张小三的亲子关系,同时要求小七返还自己为抚养张小三所承担的生活费、教育费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张三与张小三不具有亲子关系,由被告小七返还给张三抚养费5万元,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具有亲子关系是否有义务抚养? 所谓亲子关系,就是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和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了亲兄弟姐妹关系。良好的亲子关系是亲子教育的基础,只有在关系和谐的状态下,子女才会尊重父母,接受父母的教育。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规定可知,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有义务抚养孩子,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1068条 简而言之,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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