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和单位 没有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出示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 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保存的,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