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法律风险重要提示-合同篇 |
释义 | 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以为和对方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付款,实则对方的签名用章并不能代表企业;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为了获得订单,给予对方经办人员不入账的好处;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以多年小额经济往来为信任基础,在订立大额合同时依然不签订书面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各执一词,难以举证;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己方可能难以履行合同义务,产生了诱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有的案件中,当事人签订了部分内容为空白的合同,被对方当事人填写了未经双方确认、加重己方义务的内容;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发现对方违约,认为己方对于产生的损失应当全部免责,任由损失扩大;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变更了合同,但未能对变更的工作量予以确认,导致结算中发生巨大争议。 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约束的重要依据,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故针对上述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类似合同风险,笔者援引最高检相关文件分别从合同主体、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几方面列出一些风险点以供参考与防范。 关于合同主体方面的风险提示 风险1:企业缺乏规范意识,在合同签订时混淆对方当事人主体身份,将对方企业与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混淆或等同,导致产生了合同主体究竟是对方企业还是个人的争议(意味着履约能力不同),为合同日后的有效履行埋下隐患。 防范: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通常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为防范此类风险,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认真审查拟建立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的代表身份、代理手续,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有代理权限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企业盖章。此外,对于初次合作的当事人,尤其是发生重大交易的,建议全面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包括工商查询、涉诉及被执行情况查询以及实地考察等。 风险2:企业与相对方企业的内设机构如“项目部”签订合同,将产生效力不及于对方企业的风险。防范:企业内设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内设机构作为相对方签订合同具有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进一步查明签订合同者是否具有代理权,通常,有代理权则合同可以约束对方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2条);无代理权,还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可以约束对方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如不构成表见代理,则需要企业的追认,如企业不追认,则对企业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1条)。为防范此类风险,应当避免与企业内设机构签订合同,或明确内设机构获得授权。 风险3:企业为获取交易机会而对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贿赂,将产生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 防范:经营者使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影响力的人以财物,构成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企业应当严格避免贿赂行为,对于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给予的折扣,或者给予中间人的佣金等,收受双方均应做到如实入账,以防范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 关于合同订立方面的风险提示 风险4:企业订立合同不采用书面形式,产生了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难以确定权利义务的风险。防范: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因此,签订合同均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便于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有的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还特别要求了合同的订立形式,更加应予注意。风险5:企业约定的合同内容不够详尽,以及不能确定合同的变更内容,产生了难以确定权利义务以及被推定为合同内容未变更的风险。 防范:合同中至少应载明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交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以及不能忽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0条)。无论基于何种信任或合作关系,都要极力避免签署空白合同。对于双方都有履行义务的合同,还应当尽可能约定履行顺序,便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后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5条、526条)。要尽可能采取有效的方式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内容时,注意留存双方往来协商达成一致的证据,否则对于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将存在被推定为未变更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4条)。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拟定内容完备、细节详尽的书面合同,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和效率,避免使用模糊、有歧义的表达,比如尽量避免使用“质量合格”的模糊表达,如不能约定具体合格标准,至少表达为质量符合某领域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质量经买方或指定的第三方检验合格;尽量避免使用“应当配合交付相关资料”的模糊表达,至少表达为“应当交付以下列举之资料,有未尽之事宜应当在十日内根据要求补充交付”等内容。 关于合同履行方面的风险提示 风险6: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已经明显恶化,企业依然未能及时关注并采取措施,产生了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的风险。 防范:企业发现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的,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值得注意的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对于前述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前述事实,由此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避免陷入己方债权无法实现的困境,并应当及时以通知的方式明示并有效送达对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7条、第528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应诚实守信、依约履行合同。但是,企业如果发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的,为防范此类风险,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风险7:企业作为守约方不采取适当措施止损,产生了扩大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的风险。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违约的,守约方多认为己方对于损失的产生不存在过错,因此缺乏止损动因,不采取任何措施,任由损失扩大。根据法律规定,如守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就损失扩大的部分请求赔偿。守约方亦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以主张由违约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1条)。风险8:企业不能及时关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从权利)的情况,产生己方的到期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防范:经济社会生活实践中,往往存在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三方甚至多方关系(以及担保物权和保证),债务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难以实现。企业作为债务人如发现相关线索或情况,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如在债权到期前存在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的,还有必要依法提前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536条、537条)。风险9:企业不能及时关注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和不合理低价转让行为,产生了影响己方债权实现的风险。防范:有的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采取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还可能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己方债权实现。债权人应当及时关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无偿处分行为,以及在相对人知道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低价转让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有除斥期间,应当及时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至542条)。风险10:企业不能全面保留合同变更和交付、结算的证据,可能产生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风险。防范:此类情形高发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工期、工程量的变更极为常见,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付款、结算、验收确认,但是具体操作极为不规范。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遇有工程量的增减,应当尽可能双方书面确认,并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和权限;对于工程款的给付、工程交付、竣工验收、结算均应当及时固定和保存证据。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律法汇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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