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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济南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国家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提供奖励和扶助。奖励包括每月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退休时的一次性补贴,以及经济发展中的支持和优惠。对贫困家庭和特殊情况的夫妻也给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死亡后未再生育并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仍享受奖励待遇,并享受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法律分析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结语
    坚持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政策,国家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予以光荣认定,并提供相应的奖励和扶助。夫妻可享受每月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退休时还可获得一次性补贴或养老补助。对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也将给予奖励扶助。同时,政府将在经济发展中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独生子女家庭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夫妻提供支持和优惠。对于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也将给予特别的扶助。对于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将继续享受原有的奖励待遇,并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给予额外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八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九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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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3:4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