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以用口头的形式来立遗嘱 |
释义 | 一、是否可以用口头的形式来立遗嘱 1、可以用口头的形式订立遗嘱,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并且需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危急状况解除,在事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原先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怎样认定遗嘱的效力 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1)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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