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以后发现另一方有重大疾病怎么办? |
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该条规定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进行了变更: 变化一,以“重大疾病”替换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变化二,去掉了因禁止结婚的疾病宣告婚姻无效的限制条件,即“婚后尚未治愈的”,也就是说在旧婚姻法中,婚前即便有重大疾病,婚后治愈,另一方知道后,起诉到法院离婚,是不被支持的;此种情况,民法典生效以后,是可以支持的。 变化三,增加了主观要件,即“不如实告知”,也就是说一方只有在违背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时,才能撤销婚姻;但是如果婚前如果尽到了告知义务,另一方依然选择了结婚,婚后请求法院撤销的,是不会被支持的。 变化四,在法律效果方面,以“撤销婚姻”替换为“婚姻无效”。关于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二者有什么区别呢,在这里我延伸解释一下,无效婚姻属于自始无效、法定无效,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婚姻的当事者或者利害关系人没有选择权;而撤销婚姻,属于开始结婚登记时是有效的,在婚姻的乙方或这另外一方,发现可撤销事由以后可以在一年内起诉或申请撤销,也就是说,如果发现可撤销事由以后,当事者不申请撤销,婚姻是继续有效的,这意味着,国家把选择权交给了当事者,不再强制确定无效婚姻,简单点说民法典赋予了公民对于婚姻的自主权更大了,更自由了; 变化四:撤销婚姻应当符合所患疾病为“重大疾病”的条件,但是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经过对《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的研究,重大疾病一般包含以下几类: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类疾病、智力低下、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六大类。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遗传性疾病、传染病及精神疾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当在婚前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否则,您可能会面临婚姻被撤销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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