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李兆岭:与现有设计的构成相同,外观设计专利仍然被维持有效?
释义
    李兆岭:与现有设计的构成相同,外观设计专利仍然被维持有效?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是产品的外观设计;但并不是任何外观设计均能够获得专利权的保护。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涉及的产品外观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组合,具有明显的区别。
    因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程序中,目标专利保护的产品外观是否有足够明显的设计效果,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组合,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就成为重要问题。
    某专利人委托我们团队针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作为常规的方式或手段,被诉侵权方针对涉及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方代理专利权人进行答辩,并最终获得维护专利权有效,为维护专利权方的权利提供坚实的权利基础。本案中,目标专利保护产品外观与现有设计的组成相同,但仍然被维持有效。具体说明如下:
    一、涉案专利与证据1和证据2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目标专利保护一种电烤盘的外观设计,包括锅盖、烤盘和底座三部分,其设计特征如下表(同时参考下图1):
    
    
    图1:目标专利的立体图
    证据2公开了一种深锅铁板烧(见下图2):
    
    图2:证据1立体图
    专利权方认为:相对于证据1,目标专利至少存在以下明显区别:
    
    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的锅盖盖身与目标专利相似(见下图3):
    
    图3:证据2立体图
    专利权人认为,相对于证据2,目标专利的锅盖盖身至少具有以下区别: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2的组合(组合2)与涉案专利对比,我们不难发现涉案专利锅盖盖体上表面向上拱起,形似拱桥,中心有一圆形凹陷的平面,四个侧面略微向外倾斜向下延伸,组合后证据中,盖体为大圆角方形,中部隆起的圆圈内设置有盖柄,给人偏平的视觉效果。即二者盖体明显不同,,上述不同点不属于局部细微差别,足以导致明显区别。
    
    二、无效决定的要点:
    在判断涉案专利是否是由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时,应将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比较,如果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才能认定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专利特征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
    该产品整体均由锅盖、锅身、和底座组成,锅盖包括盖体和盖柄,锅身和底座设置有把手,底座上有控制拨块或按钮、电源插座。锅盖在此类产品中占比比较大,且处于一般消费者容易关注的部位,一般消费者容易注意到该构建的形状差别。
    虽然涉案专利组合后的证据二者组成构成相同,控制区域也相同,但二者盖体形态明显不同,上述不同点不属于局部细微差别,足以导致二者外观设计具有明显区别,形成不同视觉印象。
    二、律师提示:
    基于本案涉及的内容,我们团队提示如下:
    1、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原则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所谓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指由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来判断,而不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出发得出判断结论。基于我们团队的实务经验,整体观察着重说是判断的基础,就是要考虑产品外观的各个设计特征,而各个设计特征的具体内容需要结合相应的产品视图、产品名称、产品用途来进行确定。综合判断着重判断方式,在对相应的设计特征进行判断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位置是否容易被关注、功能性还是装饰性、设计限制或设计空间大小、是否为现有设计特征或惯常设计等等。如何把这些主观的判断“指标”客观化,可能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2、外观设计相同和相似性判断虽然有主观性,但也有他特有逻辑,并不以“表面”相同和相似为判断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经验,判断主体为“一般消费者”,该一般消费者应当对涉及产品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体来讲应当:(1) 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例如,对于汽车,其一般消费者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以及诸如大众媒体中常见的汽车广告中所披露的信息等有所了解。常用设计手法包括设计的转用、拼合、替换等类型。(2) 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3 5:3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