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是否为次债务人?相关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保证人可成为次债务人,代位行使权利。保证合同不等同于第三人履行债务,保证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需经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放弃先诉抗辩权。主合同变更通知保证人视情况而定。合同解除后,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范围以债务人责任为前提。主合同未履行解除,保证人免除责任。主合同因债权人责任解除,保证人亦免责。 法律分析 保证人可以成为次债务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权利。 由第三人履行债务是保证合同吗 不是,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吗 变更合同的保证人经保证人同意是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吗 保证人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的一种权利,属于消极的被动防御的权利,可以放弃。 主合同变更要通知保证人吗 主合同变更是否通知保证人有下列情况:主合同变更如果是减轻债务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也对其有效;如果是加重债务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合同解除保证人承担责任吗 承担。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采取恢复原状等补救措施,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当事人承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合同解除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承担的责任为前提,并以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为限。主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就解除的,保证债权没有发生,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合同是因债权人的责任而解除的,债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结语 保证人作为次债务人,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权利。保证合同并非由第三人履行债务,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符合约定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经同意仍需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放弃先诉抗辩权,且主合同变更需通知保证人,否则保证人对变更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合同解除后,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范围以债务人承担责任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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