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执行留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地区社会人均生活水平。 2、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3、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4、该时段的物价指数。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