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对遗产继承的影响 |
释义 | 遗嘱继承是根据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遗产的方式,前提是遗嘱合法有效,立遗嘱人已故,无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法律分析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也就是说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没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拓展延伸 遗嘱的法律效力与遗产继承权的衡量 遗嘱的法律效力与遗产继承权的衡量是指在遗嘱存在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对遗嘱的效力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继承人对遗产的权益。遗嘱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多个因素,如遗嘱的合法性、遗嘱的撤销与变更等。同时,衡量遗产继承权的标准主要包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与遗嘱中明确规定的继承份额。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时,将综合考虑遗嘱的法律效力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公平和正义。因此,遗嘱的法律效力与遗产继承权的衡量是继承案件中的重要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裁决。 结语 遗嘱继承是按照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遗产的方式。遗嘱的法律效力与遗产继承权的衡量是继承案件中的重要问题,需综合评估和裁决。遗嘱的效力取决于合法性、撤销与变更等因素,继承权标准包括法定继承权和遗嘱规定的继承份额。法院将综合考虑遗嘱效力和继承人权益,确保公平正义。继承案件需具体情况综合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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