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黑”案尚未裁判,包庇纵容“黑”能判决吗?
释义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该罪规制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保护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认为:“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对该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或者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可认定本罪。至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该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依据该认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尚未裁判前,判决行为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成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上可以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该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认识到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这一程度即可;但是,在客观上,成立该罪以被包庇或者纵容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前提。侦查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刑事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诉的,法院未必都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判决。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去“黑”的案例虽然比例非常小,但法理上和司法实践中,毕竟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在刑事立案之后某个诉讼阶段去“黑”的可能性和实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窝藏罪、包庇罪,均存在与上游犯罪关系的问题。最高法《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作出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本条所称‘上游犯罪’,是指产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6号)第六条规定:“认定窝藏、包庇罪,以被窝藏、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窝藏、包庇罪的认定。但是,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根据上述规定,上述罪名的审判和认定,并不以上游犯罪得到法院裁决为前提。 但由于上述罪名与上游犯罪的客观联系,以及依据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复杂性,在案件办理中,上述罪名仍然应当尽可能在上游犯罪裁判后予以审判和裁决。“对窝藏、包庇罪事实的认定,原则上应当在对被窝藏、包庇的人所实施的犯罪依法裁判确定后进行。极少数情况下,由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尚未依法裁判,为依法及时审判窝藏、包庇犯罪案件,才在被窝藏、包庇的人尚未受到刑事追究时先行认定窝藏、包庇罪”(《<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人民司法》2021年第28期)。
    洗钱罪的上游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的犯罪行为,即便以其他罪名定罪,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不论犯有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也不需要对具体的罪名进行判断。因此,上述法律规定洗钱罪、窝藏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不以上游犯罪已经裁判为前提。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关系,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包庇罪、窝藏罪等罪名和上游犯罪的关系不同,不能简单类比适用,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尚未裁判前,就判决行为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窝藏、包庇犯罪案件中 “被窝藏、包庇的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此处的“其他犯罪事实”与窝藏、包庇罪的认定无关。为了避免长期拖延,才在被窝藏、包庇的人未被刑事裁判前,对窝藏、包庇犯罪案件审理和裁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涉案人员多,涉及的罪名、犯罪事实、违法行为多,这些人员、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的认定,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能否认定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需要依据所有相关行为人的所有相关犯罪事实和违法行为,对是否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进行综合判断,这一认定,远比上述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窝藏罪、包庇罪的上游犯罪事实、犯罪行为、犯罪的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认定,更为复杂。司法实践中,由于有矛盾和利益冲突的竞争对手的恶意控告、陷害等原因,有些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立案的案件,未必都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因此,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办理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多次强调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法定标准”“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打准打实”“坚持依法办案”“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充分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降格、拔高错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突出现象。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客观上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为前提,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极具复杂性,同时,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是一个重罪,为了确保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审理和裁判的质量,应当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法院裁判之后,再进行审理和裁决。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3年11月10日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2 4: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