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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释义
    

法律主观:
    


    所谓土地互换是指 土地经营权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 集体经济组织 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我们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在质量上有好有坏,距离上有远有近,有的土地还会有背阴、朝阳之分。 土地的承包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以户为单位,做到人人都有份,每家每户分到的土地,要好坏搭配,同时兼顾远近,合理进行分配。所以说,按照这样的分配原则,各承包户得到的土地难免东一块、西一块,一般成片的土地往往分别由不同的农户承包。 这样,必然会给各承包户带来耕作上的不便,比如说,相邻的两块土地上,两家农户可能会因为农作物的采光、通风问题发生纠纷。正是为了趋利避害,农民朋友为了相互之间的方便,通过互换土地 承包经营权 的方式,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法律关系中,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经营权人之间为了方便耕种和各自需求,对各自的土地承包进行交换。在这里,互换是一种互易合同,交换土地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了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丧失了自己的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互换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土地互换的双方必须是同一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互换双方分别丧失自己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比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出租,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没有影响到农户的基本生存保障,也没有使得土地流转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因此,这并不需要发包方的同意,只是需要将互换合同在发包方处备案。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互换关系中的农户对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互换,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 土地承包合同 ,并可以办理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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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4: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