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公益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1、提出诉讼的主体不同 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 2、在是否需要诉前程序方面存在差异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提出需要有公告的诉前程序,而环境行政诉讼则没有这个要求。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提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是检察院、环境行政机关、以及环境组织,这些主体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一、给付之诉是什么意思 给付之诉,又称执行之诉。是指民事诉讼中诉的一种。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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