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流律师|光船租赁的船舶可否被申请扣押和拍卖? |
释义 |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承租人可否申请所属地海事法院扣押另一方当事人光租而来的船舶,是海事和海商实务界中的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案件详情: 在wukuang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扣押“海芝”轮案(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典型案例)中,A公司(已简化)承租B公司光租而来的船舶,双方还船期限届满之时发现,B公司拖欠A公司光租保证金及其他款项约350万元。A公司于是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这艘船舶(“海芝”轮)。对于这项请求B公司主张船舶并非其所有,而是自身光租而得,直接扣押船舶对原船舶所有人而言是一种财产上的侵害。B公司的主张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由于债务人B实际上并非是船舶所有人,这种做法在保障了A的合法权益时,同时也必然产生了B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务人士也一定程度上反对将A的风险转嫁到船舶所有人的做法。(海事海商律师) 法院裁定: 然而,在这一案件中,宁波海事法院做出裁定,准许A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并且同意扣押该艘轮船,而在A与B之间就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之后,宁波海事法院便根据A的申请,裁定拍卖该艘轮船。拍卖所得的价款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顺位受偿。(海事海商律师) 案件总结: 这个案例是明确了海事请求权人可以申请扣押并拍卖承租人光租的船舶,而并不要求绝对只能申请扣押船舶所有人运营其所属的船舶。这一案件发生的年份是21世纪初,而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三条就指出:“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物流律师) 除了准许扣押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同时确认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仅船舶可以被扣押,同时也还可以被拍卖,即“能扣就能卖”。因光船承租人的债务而被扣押的光租船舶,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申请拍卖。而申请拍卖船舶实现船舶但物权的,是由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物流律师) 因此,最高人民院实际是通过了发布相应的意见和规定的方法来回应并肯定了宁波海事法院的相关做法。既然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光租给了B,他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实际上B与船舶所有人之间可能也会存在着保证金的关系,相比较于A而言,船舶所有人在将船舶光租出去之时也会考虑到这个问题从而进行其他的法律行为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物流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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