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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争议解决程序概述
释义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后注册商标的相似使用提出的争议,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定。裁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答辩和裁定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认真审查争议双方的意见,作出符合事实的裁定,维护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是一种补救措施,用于解决商标注册中的矛盾和冲突。
    法律分析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之间发生的有关商标专用权的争执。这种争执,通常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后注册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提出反对意见,将请示裁定争议的申请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的程序:
    (1)提出争议裁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人对新注册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申请,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送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编号、注册商标公告的期刊及时间;同时还要明申请争议裁定的具体理由。申请人在申请书落款处加盖印戳后,连同应附送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2)受理争议裁定申请。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处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事宜的法定机构。对于符合规定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受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争议裁定的申请后,应通知被争议人,并限期提出答辩。答辩是被争议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保证争议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的重要程序。被争议人在限期内不提出答辩或拒绝提出答辩的,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作出裁定。
    (3)争议的裁定:对争议申请进行裁定,是整个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活动的最重要一环,也是争议裁定的最后一道程序。裁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受理事,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充分听取争议各方的意见,加以分析研究,然后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作出符合事实的裁定。争议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争议不能成立的,作出维持争议注册商标的裁定,驳回争议申请人的反对意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同时将通知抄送原核转机关。对裁定撤销被争议商标的所有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并原《商标注册证》交由所在地的核转机关寄交商标局。
    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不是商标注册活动的必经程序,而是在注册商标发生矛盾或冲突时采取的一种补救的特别程序。
    结语
    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定,注册商标争议得到了解决。在争议裁定的过程中,各方的意见得到了充分听取和分析研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裁定结果被认为是终局裁定。对于争议不能成立的商标,裁定作出撤销争议商标的决定;对于争议成立的商标,裁定作出维持争议注册商标的决定,驳回争议申请人的反对意见。裁定结果将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并移交给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作为一种特别程序,为解决商标冲突和保护商标专用权提供了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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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9: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