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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工厂上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自离急辞走的,公司要扣我1000块钱这个合法吗?
释义
    劳动者辞职未签合同被克扣工资,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支付足额工资;也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劳动法》第5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
    法律分析
    《劳动法》没签合同辞职老板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拓展延伸
    工厂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自离急辞走后,公司要扣我1000块钱,我能否要求返还?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佣关系应当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立。如果您在工厂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扣除您1000块钱是否合法,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您离职是因为公司的原因或违反劳动法规定,公司扣除您的款项可能是不合法的。然而,如果您离职是自愿的,并且公司有相关规定或约定可以扣除违约金或其他费用,那么公司扣除1000块钱可能是合法的。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根据合同、公司规定和劳动法来判断您能否要求返还被扣除的款项。如果有需要,您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老板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并要求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此外,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如果您在工厂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扣除您的款项是否合法,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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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