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案说法」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平台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
释义 | 外卖行业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下催生出“平台+送餐员”的新型就业形态,那么,外卖小哥的劳动关系又该如何认定呢?近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经历一审、二审依法认定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某电子商务公司与美团公司系合作关系,由某电子商务公司招聘全职外卖配送员完成美团公司指派的特定区域内的外卖派送任务。小向于2021年8月底到某电子商务公司处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小向通过美团公司相关APP领取工作任务,按照要求每天最低在线9小时,对美团公司相关APP分配的配送订单小向无权拒绝配送,需按照美团公司、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要求完成配送,某电子商务公司根据美团公司配送着装、配送时限、客户投诉奖惩等考核要求,最终决定小向的工作考核奖惩结果及工资金额,并安排他人给小向发放工资。 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工资条上明确了人员状态为“在职”、并且对于超时配送、顾客投诉、出勤率、迟到早退、旷工均作为扣罚工资的事项进行列明。某电子商务公司为小向购买了雇主责任险。2021年9月5日,小向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随后,小向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某电子商务公司为小向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出院后,小向不再到某电子商务公司处从事外卖配送的工作,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了服装及配送箱的押金300元。双方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小向在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委托律师收集证据材料,向伍家岗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电子商务公司与美团公司合作从事外卖配送业务,某电子商务公司招聘小向后,安排小向全职从事外卖配送业务,某电子商务公司并依据美团公司的管理考核情况,对其进行考核管理,向小向发放工资。实际工作中,小向对美团公司有关APP分配的外卖配送任务无权拒绝,需按照APP的规则要求按时保质进行配送,否则会对小向扣罚款项。同时,庭审中某电子商务公司确认小向不能同时在其他外卖平台兼职。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基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所产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不仅存在发放劳动报酬的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从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尽管相关具体的考核规则系美团公司制定,且小向的工作考核系由美团公司初步考核,但美团公司的有关考核制度可以认定为某电子商务公司对小向的考核管理制度组成部分。小向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不能在其他外卖平台兼职,充分说明其工作时间、内容和地点均由该公司控制,其仅能从该公司获取劳动报酬。据此,可以认定小向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具有密切的人身从属关系及财产依附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规定,故小向与某电子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案判决作出后,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在“互联网+外卖”的经济驱动下,催生了外卖骑手这一新兴职业。外卖骑手这一职业具有就业容量大、门槛低、灵活性及兼职性强的特点,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亦给劳动关系认定带来了挑战。本案中,法院紧紧把握劳动者权益与促进劳动市场灵活性的平衡关系,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与“外卖骑手”之间的人身依附程度、劳动成果归属、报酬核算依据等事实,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保障了“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一审判决书认定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书认定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书维持原判认定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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