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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楼小院楼前绿地的归属权
释义
    在一些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开发商会把一楼赠送楼前绿地作为小院,来吸引购房者,多数开发商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楼前的某一区域的绿地属于该业主专属使用。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从该法条不难看出,一般原则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例外情况是个人所有的。需要达到属于个人所有是有比较苛刻的条件,一般认为首先是必须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批准,包括有关的规划部门。这是有关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未能经过有关规划等政府部门的审批,一般认为有关的约定专属使用权的合同内容是无效的。另外就是要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约定有关绿地位置及相关四至,并经过相关登记主管部门的备案及依法登记。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有关业主对自己专属小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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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3:0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