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检察院能调解吗? |
释义 | 一、刑事案件检察院能调解吗? 1、刑事案件检察院不一定可以调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2、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和解。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刑事案件和解程序是怎样的? 1、加害人承认犯罪,并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认罪,承认错误,表示悔改。 在对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之后,调解员可以询问被害人希望从这次和解中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项目,与会者对加害人如何补偿、如何解决犯罪事件发表意见。 2、刑事案件和解程序包括: (1)提出,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和解请求; (2)受理,刑事案件的受理,应由检、法机关进行; (3)和解,由检、法机关促成被害人与加害人对话; (4)监督,调解机关对加害人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进行适时检查、督促。 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和解,也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对于自诉类型的刑事案件,或者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是可以调解的。若是纠纷当事人不愿意,不管是司法工作人员,还是其他的人员,都不得强制进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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