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辩护词——自首、立功 |
释义 | 本人受江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陈某的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陈某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针对指控被告人非法制造弹药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但辩护人对被告人陈某罪轻的刑事责任等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予以认真考量并从轻判决。 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参与买卖、压制铅弹等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被告人构成自首。2020年7月3日陈某接到***海关缉私分局传唤,陈某主动前往,2020年7月4日凌晨1时30分对陈某进行讯问,陈某基本交代案件事实,次日8时55分公安又对陈某进行讯问,陈某将之前交代错误部分进行更正,在该次笔录第3页未行笔录中提及“希望你能把握主动投案的机会,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争取对自己从宽处理”。该处的意思很明确,即公安已认定陈某构成“主动投案”,但还需被告人如实交代才达到自首的从宽情节,后来陈某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包括枪管、模具等,上下线有直接联系的、没直接联系的相关人员。同时需提醒审判长,本案最终公诉机关以销售铅弹模具“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是以走私枪支等予以追诉,故应当认定为公安以走私枪支为由采取强制措施,陈某对于其它犯罪行为的主动交代应当认定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投案交代买卖铅弹模具的事实”。 对于投案后是否如实交代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其时间节点可以最迟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交代。本案7月5日及其之后的笔录被告人基本上交代了所犯之罪行,并被公诉人定性为“坦白”,故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至于有观点认为江城公安在侦察张某等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案过程中,发现陈某曾多次向常某等人购买铅弹模具并销售给他人,同年8月3日***海关缉私分局将陈某移送江城公安并案处理,故而错误认为陈某“非法制造弹药罪”中不构成自首。 辩护人认为江城公安于8月3日第一次讯问仅简单问及陈某“你知道你为什么事情被监视居住”,陈某在笔录中当即回复“我知道,我在网上卖做气枪子弹模具和气枪枪管的事情”,后次日公安再次问及陈某又如实交代整个事情。此时请求公诉机关、法院将目光回到7月4日在缉私分局的笔录,该笔录中早有陈某对“非法制造弹药”所涉的模具进行坦白交代。故辩护人认为陈某在公安机关还没有发现铅弹模具的犯罪事实前己经交代过了,对于江城公安何时发现并不重要,主要是江城公安未对陈某进行讯问前己向***缉私局主动交代,故可以认定为自首。 3、被告人构成立功。被告人认为对于枪管犯罪线索的提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尤其是对其他人犯罪过程中整支枪的来源进行交代构成立功。在针对陈某的笔录中多次提及******等等。而针对***、***等人的交代即系陈某对本案基本事实坦白,也系包括揭发了与陈某非共同犯罪以外的其它犯罪事实,这里的共同犯罪应当仅限定在枪管的制作、买卖、铅弹的模具买卖。这些人当中有大量整套枪支的销售、持有,且**己在起诉书中列明“另案处理”,陈某的口供给公安侦破其它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有许多案件仍在侦办中,应当认定陈某符合“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且查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且查实的”情形,应当认定陈某为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针对铅弹模具的买卖行为应当从轻处罚,对于买家生产的铅弹数量仅作为情节处理,不能以铅弹数量作为量刑起点、处罚轻重的决定性依据等。铅弹模具与铅弹系犯罪工具与犯罪行为所产生(结果)物件之间的关系,铅弹模具仅为犯罪工具而己,仅模具并不构成犯罪,正因为出现生产出铅弹结果才定罪被告人罪,但对于结果数量被告人是无法控制。 通观法律文件,刑法针对枪支弹药等予以规制,并限定在“制造、持有、买卖、邮寄”等行为,重在处理行为犯,其行为以达到一定数量而入罪,对于犯罪所涉的工具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入刑。故本案陈某居间买卖铅弹模具并非是法律直接予以打击的对象,因为这些模具作为工具在生产生活上存在不同的用途,对模具的持有、生产以及买卖只因玩家生产铅弹而赋予刑事处罚,对此应当区别于主观、直接犯罪。 同时,因行为犯即生产铅弹的行为与数量系被告人无法控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能完全受制于买家制造铅弹的行为(数量)结果,否则使人感受到刑法的适用在本案中处于不确定性,可以扩张理解卖方只要卖一个铅弹模具也可能因买受人生产大量铅弹(数量巨大)而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是民众难以理解、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值得提醒的是,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铅弹4000余颗数量有部分是制铅弹人的自认,有部分数量是公安现场查获扣押的,辩护人认为对于涉及到定罪量刑铅弹数量应当严谨,应当以现场查获扣押的数量为准,即起诉书中所提及的***1523颗、***475颗,共计不足2000颗,法院应当以此来定罪量刑,至此被告人认为应在三年以下量刑。 即使铅弹数量属实,对于这此玩家制造出的铅弹是否为陈某转卖出的模具所压制出来,没有任何考证,并不能排除铅弹存在其它模具所压制,故对此应当值得怀疑。 5、由于被告人本意出于喜好真玩气枪,主观认知上认为卖模具不违法,更谈不上违反刑法,在平时居间过程中也没有采取隐蔽手段,都系通过正常的邮寄、支付方法,而且其违法所得也较小。对于本案所涉及的买家基本上都是出于打鸟动机,社会危害性并不大,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人身伤害事故,故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三、根据辩护人与被告人会见得知公诉机关在认罪认罚前提下曾建议量刑三年半左右,甚至在不认罪认罚的情形下建议量刑四年半至五年半。由于被告人对法律误解,开始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经过本律师的释法,被告人也自愿认罪认罚并由亲友主动交纳赃款。加上被告人家庭困难,被告人与前妻早年离婚,婚姻期间内生有两个小孩,目前由被告人的母亲代为抚养,家中只有年迈的父亲在外打工维持家计,故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减轻判处,早日让被告人回归社会,减轻家庭负担。 综上,被告人具有坦白、从犯、自首、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同时存在犯罪主观动机不深,其手段、目的以及家庭困难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辩护人建议在三年以下判处被告人缓刑,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以上辩护意见。 此 致 江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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