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辩权是否可以单方行使 |
释义 | 抗辩权单方是无法行使的,其行使需要双方责任人共同参与,在双方签订合同下,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使用抗辩权来拒绝合同上相应义务的履行。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不安抗辩权人有权终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就消灭了; 4、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回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一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债务加速到期);如果对方构成了违约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l.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力一的履行抗辩权。 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 3.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方,其应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没有确切证据即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三、债务人的法定权利都有哪些 债务人的法定权利包括以下四项: 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同时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其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权便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的,达到履行期限的另一方享有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即履行后的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成立后,当有证据表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应先履行的一方有权在对方不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4、债权无效抗辩权。无效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返还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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