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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运输合同对违反乘运义务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释义
    旅客违反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一是补交票款。如旅客因其过失而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时,应补交实际应付的票款与其原票票款之间的差额,而无票乘运时,则应补买车票。
    补交票款的责任,从其性质上而言系继续履行合同的一种责任形式。二是按规定加收票款。加收票款不同于补交票款,补交票款指旅客根据其所享受的运送服务而应支付的对价,系履行其应履行支付票款的义务;而加收票款则是指在旅客应支付票款的数额之外,向旅客收取的一定数额的费用,具有惩罚性。
    由于加收票款具有惩罚的性质,因此,承运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该等规定如《汽车旅客运输规则》、《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等。
    同时,加收票款的责任适用于因旅客故意违反持有效客票乘运的行为,如使用过期的客票乘运的行为、持伪造的客票乘运的行为等。三是拒绝运输。所谓拒绝运输指承运人拒绝履行运送义务,在旅客尚未登上运输工具前,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可以豁免其缔约强制(或称运送强制)的义务,拒绝旅客登载;在旅客已登上运输工具或者运输途中,承运人可责令其下车(船)。如果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使旅客离开运输工具,如船已启航,此时承运人应将旅客运抵目的地或可以使其安全离开运输工具的地方。
    一、旅游合同对航班变更怎么补偿
    旅游合同对航班变更的补偿有两个主要赔偿主体:
    首先是航空公司,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十九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因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即因航空公司的原因致使航班变更的,航空公司应优先安排旅客改签。
    再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二十三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即因航空公司的原因致使航班变更的,旅客有权要求退票,航空公司应退还全部票款。
    其次是旅行社,即签订旅游合同的相对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行社无法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以实际损失的金额来计算。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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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22: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