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条件 |
释义 |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旨是指出该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以及该罪的主体和主观要件。客体是指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要件是指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或组织、领导,以追求金钱和权力为目标。 法律分析 客体要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同时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犯本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分别定罪,依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结语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即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组织或领导。本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修订):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修订):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二十九条 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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