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人能否将劳务作为出资? |
释义 | 合伙人可用劳务出资,但具体规定需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普通合伙人可通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实物出资需为自己支配的财产,不能设立担保或租赁他人实物。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出资。 法律分析 合伙人是否能用劳务作为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一)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二)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 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三)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四)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五)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六)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拓展延伸 劳务出资:合伙人是否可以通过提供劳务来参与合伙? 是的,合伙人可以通过提供劳务来参与合伙。劳务出资是一种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将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或劳动力作为出资方式,以替代直接投入资金。这种出资方式在合伙协议中需要明确规定,包括劳务的价值、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等。劳务出资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发挥合伙人的专业能力,降低现金流压力,同时也能够提高合伙人的责任感和参与度。然而,劳务出资也需要注意合理评估劳务的价值,并确保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和合作关系的稳定。 结语 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方式,这是一种非货币形式的投入方式。劳务出资需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劳务的价值、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等。这种出资方式能够充分发挥合伙人的专业能力,减轻现金流压力,同时也能够提高合伙人的责任感和参与度。然而,劳务出资需要合理评估劳务的价值,并确保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和合作关系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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