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人可以和次承租人签订解除协议吗? |
释义 |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后,次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并不自然解除,租赁合同仍然存在,双方仍然需要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转租行为以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使用权为基础,因此转租行为不可脱离原租赁关系独立存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一旦终止,则承租人的转租权利基础亦同时丧失,转租合同相应解除。出租人在租赁合同解除后未要求承租人支付实际占用出租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承租人亦无权依据次租赁合同向次承租人追讨使用费。 一、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2、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 3、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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