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是否合理 |
释义 | 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不合理,遗失物和赃物属于占有脱离物。 一、遗失物取得之后返还的规定有什么 取得遗失物后,有下列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要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合格经营者购买遗失物的,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无主物占有即所有可以吗 1、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 2、国内目前来说,不承认先占制度,无主物、遗失物、遗忘物不能属于拾得人(无主归公)。 3、拾得遗失物按照规定就需要交至公安部门进行处理,遗失物超过一定期限无人认领的,就属于国家所有。 如果确定拾得物是无主物且是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话,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也需要返还给物品的权利人,无法返还的,交至公安部门而后属于国家所有。 三、善意取得构成条件有哪些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的产物。指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1)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需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3)转让处分的标的物须为动产;(4)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5)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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