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有哪些 |
释义 | (1)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离婚案件、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3)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4)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5)依法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6)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7)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8)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9)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10)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二审法院改变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一、离婚案件诉讼费谁来交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3、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4、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5、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6、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7、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8、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9、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10、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11、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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