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离职,抢走了公司的客户,属于商业秘密侵权吗? |
释义 | 员工离职后,利用公司开发的客户名单信息,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是否属于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呢? 我们来看个案例。 刘某是某建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掌握了大量公司的客户名单等信息,公司为了开发这些客户,也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 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还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求刘某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并未直接说明,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之后,刘某离职,自己也开了一家建材公司,利用老东家的客户名单,直接抢走了老东家的客户。 老东家认为,刘某这种行为属于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侵犯了自己商业秘密,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在这起案件当中,涉案的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就成了争议的焦点。 到底什么样的信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其实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总结起来就四个特征: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二、具有实用性; 三、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另外,我国司法解释还专门规定:属于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单,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在本案中,刘某不仅仅是单纯获取客户名单中的客户名称,客户的名称在任何一个企业公示系统上都能查到,根本算不上什么商业秘密。 刘某实际上还利用了这些客户的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甚至供货需求与喜好,而这些是在不会在市场上公开的,是需要前期投入大量的资源去开发获取的。这种综合的信息实际上属于一种商业秘密,俗称客户资源,它是企业赖以经营的根本,因此,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侵权。 法院最终也支持了公司方的主张,结合保密协议判决刘某赔偿了公司方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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