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顾客去饭店吃饭时放在车里的物品丢失,饭店是否承担责任? |
释义 | 一天,王先生与老同学在一家饭店聚会,王先生到达饭店后就把车停放在饭店停车管理人员指定的停车位置上。因大家很久都没有见面了,聊了很长时间才从饭店出来。王先生与几个老同学从饭店出来后,发现王先生的车前面的挡风玻璃被砸碎,车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以及10万元现金丢失。王先生觉得,对于东西丢失,饭店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要求饭店赔偿损失。那么,王先生的要求合理吗?饭店应当赔偿吗? 王先生到饭店吃饭,已与饭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王先生将车辆停放在饭店停车管理人员指定的停车位置上,属于饭店提供服务的延伸范围,与随身携带的财物不同,王先生将车交由饭店保管,在此期间就已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而饭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将保管王先生的车辆作为一种附随义务,妥善保管该车及车内的财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了经营者具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由于饭店的管理疏忽,致使王先生的汽车玻璃被砸,并且导致王先生丢失财物,饭店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顾客去饭店消费,与饭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顾客停放在饭店外的车辆丢失,能否向饭店提出赔偿,要看车主与饭店有没有就车辆形成保管关系。如果饭店指定专门停车场,并安排专人对车辆进行看护和管理,或者即使没有专门停车场,但饭店已向顾客承诺有专人看管,那么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保管关系,因饭店的过失造成车辆或者车内物品丢失的,饭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只是随便提供一块空地,供车主免费停放车辆,或者由车主随意停在马路边,没有安排专人看管,那么就不构成保管关系,车主不能要求饭店承担车辆损坏或车内物品丢失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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