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转账是否要返还? |
释义 | 婚姻法系列 恋爱期间转账是否要求返还? 示意图 一、借贷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金钱往来,如有约定或者有证据证明为借贷,则按照一般的民间借贷处理,与一般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并无法律上的不同,恋爱关系只是作为借贷的动机予以考虑,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审查双方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最终判断该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案例:(2019)苏1112民初924号赵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案。裁判要旨: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小额赠与 恋爱期间双方之间的小额赠与,一般认为是双方共同消费或者为维系感情的支出,从一般社会观念上看,并非以结婚为目的,往往是为了维系感情或者日常生活消费支出,不应予以返还。 案例:(2018)皖04民终1479号戴某某、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裁判要旨:小额转款,符合男女恋爱期间日常生活的正常支出,戴某某要求返还无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类似的案例:(2016)皖13民终1811号王某与汪某婚约财产纠纷、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纵观本案,无论是手机的交付还是汇款均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且手机购买的时间为“平安夜”,符合恋爱期间男方在特殊节日向女方赠与礼物表达爱意的常理。并且一方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向其主动索要上述财物。因此,以不同意与其相处为由,要求对方返还手机及4000元汇款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系列 Marriage Law 三.大额赠与 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一般认为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具体而言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所谓的附目的赠与,在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该条件未成就,大额赠与的款项应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返还。 案例:(2019)皖08民终1989号章某、焦某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要旨:因双方恋爱时间较短,赠与的物品价值款项较大,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章某请求返还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故本院酌情认定返还款项。 类似的案例:(2014)合民一终字第01143号鲁某与刘某甲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要旨:婚姻缔结的基础是真挚的情感而非物质,本案当事人的恋爱时间仅有短短四个月,一方当事人却多次给付钱款,数额巨大,现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基于公平原则和社会的善良风俗,一审判令适当返还部分钱款,亦无不当。 四、案由选择 1、赠与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均承认二人在恋爱期间并未达到谈婚论嫁的程度,王某主张手机与汇款的性质亦非彩礼,双方对于手机及汇款是否属于赠与产生争议,本案应为赠与合同纠纷。”——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终1811号 2、不当得利纠纷,“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将涉案转款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不当,戴某某、王某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民终1479号 3、婚约财产纠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1143号、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8民终1989号。 end 孙承龙律师 作者简介:孙承龙,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征地拆迁、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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