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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专用权能否作为质押物呢?
释义
    某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绿之心”注册商标早在10年前就获得了某省著名商标的称号,在后来的发展中,该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始终充分利用自己的品牌优势,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由于资金方面的限制,公司的整体规模一直没能得到很大的扩展,企业发展遭受阻碍。为成功申请银行的200万元贷款,该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的商标专用权作质押担保。申办银行对此项商标专用权的担保格外小心谨慎,多次组织实地考察,这让该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此项质押担保的可行性产生了一定的疑虑。那么,商标专用权能否作为质押物呢?
    本案中,某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的著名商标称号提供质押担保,以求解决公司面临的资金困境,实现长足发展。这种质押担保的实践相对较少,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由此可知,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属于可以质押担保的范畴。本案中,某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质押商标已经进行了注册,且该商标被评为某省著名商标,具有一定的价值。某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商标的专用权享有处分权,因此其可以用该商标的专用权设定质押担保。
    商标专用权具有可质押属性。这种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一般而言,商标的持有人依法在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设定质押权的,应该遵循法律对权利质押方面的一般性规定,质押担保法律关系双方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但是,仅此还不足以使担保行为生效,当事人还需在质押合同订立后,到商标局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商标专用权质权方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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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21:2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