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年公民诉讼费用的优惠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时,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费用。 诉讼费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案件受理费。它是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向当事人征收的费用,就这部分费用来讲,它具有国家税收的性质。 另一种是其他诉讼费用,即除案件受理费以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复制本案庭审记录材料和法律文书所需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和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缓、减、免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有实际困难的老年人的照顾,使老年人不得因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而影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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