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案律师:被骗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强奸(十)辩护实务 |
释义 | 我始终告诫自己:刑案,没有小事、没有小案,对当事人及其家庭而言是天大的事情,是关乎人生命运的大案。为当事人的自由辩护,致力于把每一件案办到极致! 作者:张霖律师,刑事辩护,坐标广州深圳。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参与和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包括省厅督办的重大犯罪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性侵犯罪(涉强奸、强制猥亵等刑事犯罪)、网络涉淫秽犯罪(涉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犯罪)、食品安全犯罪、互联网经济犯罪等。 导读: 有网友私信说(大意):我被公司领导“强奸”了。他一直很关心我,让我好好工作,会找机会提拔我。今年上半年,他又再谈到晋升的事情,许诺了我很多,我当时内心其实也很感激他,当然希望他能提携我更进一步,后来我们发生了关系。上周,公司发出裁员通知,我居然在名单内。我觉得领导骗了我,他骗我发生了性关系,他不但没有晋升我,反而还把我裁员了。他这算强奸吗? 一、引申出两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指的是违背妇女意志发生的性关系。根据这位网友描述“被‘骗’发生关系”的前因后果,暂且可以排除“暴力”和“胁迫”两种手段,至于这个“骗”是否属于刑法二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手段”? 被“骗”发生性关系,通俗地说就是“被骗色”。 这也就引申出来两个问题: 哪些“‘骗’发生性关系”(骗色)涉嫌刑法上的强奸? 哪些“‘骗’发生性关系”(骗色),不构成刑法上的强奸? 二、实践中,“被‘骗’发生性关系”存在多种情形 下面举几个简单的例子,帮助理解。 案例1:有妇之夫A对女性C说:我们在一起,我一定会让你幸福的,你等我,等我跟老婆离婚,我一定会娶你。—— 这一等就是N年,C最终被抛弃,在这N年中,C被A“骗”发生多次性关系。 分析:现实中,存在着无数跟C一样的遭遇。C事后发现自己被骗了,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是被欺骗的是感情;至于双方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C对行为性质并没有发生错误认识,C内心基于A描绘的所谓“未来美好生活”而自愿跟A发生的性关系,期间并不存在不知、不能、不敢反抗的问题,C对发生性关系的同意的,而且同意是有效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当然,我们针对A的渣男行为在道德上予以严厉谴责,但是如果通过刑法对此予以打击,那么可以想象到许多感情纠纷都最终都难逃刑事厄运,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案例2:A冒充华侨对女性C许诺:你作品非常优秀,我先回加拿大处理完一些事情,等我回来,我带你一起过去,我在加拿大有自己的画廊工作室,可以帮你在温哥华开画展,放心,我一定能捧红你,你的作品一定能在加拿大畅销。当晚,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最终发现,A不是华侨,C也没去成加拿大,更没开成什么画展,C认为自己被A“骗”了才发生性关系。 分析:A通过许诺出国办画展引诱C,令C对前往加拿大产生了一定期待,希望通过A的帮助打开自己画作在国外的市场。双方存在相互利用的动机,在此动机下,C对发生性行为的性质本身并没有产生误解,也没有发现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因此,在实践中难以被认定为强奸。 案例3:A和B是好兄弟,居然密谋“换妻”。A与妻子C一起前往酒店度假,晚上两人为增加气氛说好要玩蒙面的cosplay游戏。趁妻子C更换服装之时,A让B进入房间,B穿着跟A一模一样的服饰,B跟C发生性关系,过程很愉快。事后A和B趁机迅速换回原样。——事后某日,妻子C发现A和B的聊天记录,才知道自己被A骗了,当晚发生性关系的不是自己丈夫A,而是B。(现实生活就是那么多奇葩) 分析:此案必定构成强奸罪,A和B系强奸罪共犯。由于cosplay蒙面,C根本不知道A和B已经互换,C内心只同意跟自己的丈夫A发生性关系,并没有同意跟B发生性关系。A和B互换的行为,欺骗了C,导致C对发生性关系行为的性质发生了严重错误。B冒充A跟C发生性行为根本没有获得C的性同意。 B的行为显然违背了C的意志,A和B共谋犯罪,成立共犯。 案例4: A自称拜大仙为师,获其真传,自己修炼多年,已经练成**神功,可以治病救人。C慕名而至为丈夫求药,但久治之下,效果不明显。A跟C保持着长期微信联系,A对C称:其实,你丈夫身体里缺***能量,需要补充才能痊愈。但是,这种能量只有男性才有,女性是没有的。我修炼多年已经获得这种能量,可以将我体内的**能量传输给你,你再回家传输给你丈夫,他必定能痊愈。C听信,当日A和C发生了性关系。——A根本没有什么神功,纯粹骗人。 分析:现实中有人会对**大师特别迷信,新闻也曾报道过“**双修”,现代科学社会中,居然还有人如此迷信,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A通过跟B长期微信联系,长期灌输迷信思想,由于A的欺骗,令C误以为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获取能量的治疗方法,致使C对发生性行为的性质产生了严重误解,C不知反抗。司法实践中,以治病的名义或以其它迷信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会被认定为强奸罪。最终, 认定A构成强奸罪。 三、带给我们的反思 1、别再很傻很天真 看完上述4宗案例,再回到文章开头的网友提问,她被“骗”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想必,各位内心已经有答案了。 希望在“被‘骗’发生性关系”这个问题上,能看清现实,少一点很傻很天真。 2、如果“骗色又骗财”或“只骗财不骗色”? 试想一下,如果上述4宗案例修改为“骗色又骗财”或“只骗财不骗色”,实践中会如何论处了?是否构成强奸罪?或是构成其它罪名?欢迎交流。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常提醒自己、也反复告诫当事人:究竟构不构成犯罪,究竟是重罪还是轻罪,不是他们认为你涉嫌犯罪你就是犯罪,也不是你自己承认犯了罪就一定是犯罪,一切要以事实为准、以证据为准、以法律为准!如果指控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则不应当定罪——必须坚持共同的信念,我们的辩护才会有机会。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刑事法律咨询,Call 我:186++2087++1036 办案关键词:广州刑事辩护、深圳刑事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涉黄犯罪;性侵犯罪、强奸案辩护、强制猥亵案辩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辩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互联网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实务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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