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无罪辩护」约会发生性关系,后被控告强奸罪,如何判断?
释义
    裁判规则
    约会过程中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报警控诉被告人强奸,该类案件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成为证明的难点。应当围绕构成犯罪的要件事实,结合全案证据,在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时,认定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
    某日,被告人李某某至某密爱主题酒店与被害人陈某某见面,后李某某借口上厕所进入被害人位于该酒店的房间,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辩称:
    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系双方自愿,且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手段,被害人也无任何外伤。
    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害人向被告人索要苹果手机等财物,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在该过程中咬伤被告人手臂,被告人用手掰开了被害人的嘴巴。
    本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强奸,作为唯一直接证据的被害人陈述亦存有诸多矛盾及不合理之处,应当判定被告人无罪。
    争议焦点
    由于事发时双方存在朋友关系、行为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明显损伤、性行为发生后双方均进行沟通和联系,因此本案能否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成为争议的焦点。
    辩护要点
    (一)从主观言辞证据分析: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存疑
    1.对于李某某是否使用暴力手段
    从证据印证的角度,强奸案中被害人对于被告人如何实施暴力、压制反抗,往往会有逻辑清晰的一致描述。
    但本案中被害人对于该事实的陈述却前后矛盾,陈述内容不断变化,说明有夸大甚至虚假的成分,相对于供述稳定的李某某而言证明力较弱。
    另外,考虑两人的身体及力量对比,很难想象李某某要用十几分钟才能制服被害人,被害人对于这十几分钟的描述不清。
    按照被害人所说,李某某系具有暴力倾向的变态,但受伤的却是李某某,而不是被害人,因此李某某使用暴力手段是存疑的。
    2.对于事后双方互留电话的事实
    从证据印证角度,被害人在侦查过程中不断调整自己的陈述,在报案笔录中称是李某某用手机拨打被害人的号码,却无法解释李某某如何解锁被害人手机、如何得知被害人号码。
    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询问及第二次庭审时,称是李某某抢过被害人手机,然后拨打被害人号码,却与通话记录所显示的方向不符。
    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其陈述无法采信。
    常人对于过去发生的事实都会回忆一下、有所迟疑,而在法官询问被害人时,其总是不假思索地回答,感觉在不停地用谎言弥补谎言,其陈述的真实性令人怀疑。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认定事后系被害人告知李某某手机号码,再由李某某用自己手机拨打李某某号码。
    证明被害人事发后并没有特别恐惧,间接反映发生性行为时被害人并非处于心理受强制的程度,达不到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二)从客观事实证据分析:“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存疑
    1.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反映出李某某使用暴力存疑
    根据二人陈述,性关系发生过程中,地点由一楼转移到二楼,两人在楼下已经脱掉衣服;而在二楼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某又到楼下拿了避孕套再到楼上继续发生性关系。
    在李某某实施严重暴力情况下,可以立即发生性关系,没有必要转移强奸地点。整个过程的迂回婉转并不像气氛激烈的强奸,而是更接近有备而来、徐徐进行的“约炮”行为。
    2.事后互留电话的过程反映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处于心理强制状态存疑
    通常情况下,强奸发生后,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会迅速逃离现场,或尽快报警,不会与被告人继续流连。
    根据两人的描述及通话记录,可以认定事后被害人告诉了李某某自己的电话号码,可见当时双方处于一种较为和缓的状态,证实被害人对刚刚施暴的李某某并没有特别惧怕。
    此外,双方都提到被害人曾告诉李某某其流产过,还是性冷淡,曾有几人也想强奸她,因性冷淡而未能成功。
    二人谈论诸多隐私话题,也不像是在心理强制的状态下发生的。
    (三)综合全案证据分析:无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构成强奸罪
    1.对于被告人是否实施暴力
    本案案发约7小时验伤时,验伤通知书并未显示被害人受伤,而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右手手臂有咬伤,左脸颊有抓伤,这与被害人所说被告人实施严重暴力长达十几分钟明显不符。
    此外,案发次日两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害人称“我今天全身疼尤其是脖子,肯定是昨天和你争执的时候弄伤的”。
    被害人如果确实遭受严重暴力,在微信中为何使用“争执”一词,而不是明确说被告人对自己施暴时弄伤。
    对于“争执”的表述,也与被告人坚称“是性关系结束后因索取财物问题与被害人争执”相符合。
    上述证据可以印证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是存疑的。
    2.对于被告人离开后被害人将其叫回再次沟通的客观证据
    被告人称在其离开被害人住处两三步时被被害人叫回,被害人问被告人是否射精,被告人说没有,然后离开,其供述稳定,且与监控录像相符。
    而被害人对该节事实的说法随着监控录像的出示发生重大变化:先是称因为害怕马上关门,不知道外面的情况,庭审时将走廊的视频播放给被害人看之后,又立即改为与被告人一致的陈述。
    上述事实更接近朋友之间发生性关系之后的表现,被害人对于为何隐瞒这一事实,也不能给予合理解释。
    因此,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处于恐惧状态而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这一事实也是存疑的。
    因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及被害人处于心理强制状态两个构成要件事实都处于存疑状态,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事实陈述前后不一致,亦不符合常情常理,且无法与现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对被害人的陈述不予采信,而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前后一致且能够与本案现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全案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无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构成强奸罪。
    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ND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3 1:5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