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拆解资质的办理: 1、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3、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6、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 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