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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法:工程造价应以实际履行的固定价合同按比例确定
释义
    (2021)最高法民申2187号
    裁判观点归纳: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固定价结算与定额结算原则不同,固定价合同后附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和定额中的工程量没有必然联系,只要确定固定价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即可以以固定价合同为基础,按照比例系数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裁判理由:(二)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补充鉴定并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是为了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剥夺当事人上诉权的程序错误。同时,二审法院出于慎重考虑,询问了多家造价鉴定机构,得到的答复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固定价结算与定额结算原则不同,固定价合同后附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和定额中的工程量没有必然联系,只要确定固定价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即可以以固定价合同为基础,按照比例系数确定已完工程造价。因而,二审法院委托原鉴定机构豪钰公司补充鉴定并不构成程序性错误。
    律师提醒:本案中,法院查明实际履行的合同是固定价合同,司法实践中,法院出于遵守契约精神的考虑,不会轻易突破约定的固定价,但也不乏突破固定价的情形,通常就采取定额价进行结算。通常是:固定价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风险约定范围以外因素造成的价格调整;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变化;固定价施工范围外新增的工程量;材料大幅上涨。比如《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固定价对施工单位风险较大,一旦约定,很难突破,约定固定价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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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0:5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