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如何规定证人出庭作证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应符合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适应证明事实的要求,并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可以以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作证。出庭作证需提前申请获得法院许可,证人应被告知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被审判人员和当事人询问。其他证人不得在场,必要时可进行对质。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人。 一、基本要求: 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二、作证的形式: 1、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以上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2、出庭作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具体程序是: (1)、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有一定的基本要求和形式。证人应适应其年龄、智力或健康状况,并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可以以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作证,若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可经法院许可提交书面证言。出庭作证时,应遵守相关程序,包括提前申请、法院许可、告知作证权利和义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等。以上规定旨在确保证人的证言真实可信,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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