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阜阳崔辉群律师代理被上诉人物权保护纠纷案二审 |
释义 |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xx,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曾用名韩x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辉群律师。 崔辉群律师风采 上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韩xx、刘xx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 1、确认韩某某与韩x明签订的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判决其享有位于阜南县见房屋的管理、使用权。 事实和理由: 1、在1998年的《协议书》中,刘xx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该协议对韩xx、刘xx没有法律效力; 2、从《协议书》的内容看,为抵押协议,不是买卖协议,韩x明没有因此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韩某某明知韩x明对涉案房屋没有所有权仍和韩x明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主观恶意明显,不构成善意取得,原审法院认为韩某某构成善意取得错误; 3、韩x明和韩某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违反了宅基地不得转让的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 韩某某取得涉案房屋属于符合善意取得,对韩xx、刘xx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韩xx、刘xx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xx、刘xx虽然对1998年的《协议书》中的本人签名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反驳,其上诉称协议不是本人所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韩xx、刘xx与韩x明签订的《协议书》和之前连续6年韩x明将案涉房屋租赁给本村村部使用并收取租金的事实,韩某某有理由相信韩x明对案涉房屋有处分权,作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韩某某在支付合理对价后有权受让案涉房屋,韩xx、刘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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