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告人xxx,原某县农村信用联社xx信用社信贷员,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0日被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经过 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xxx在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在办理孙xx(另案处理)以孙x臣、孙某1、孙某2、刘xx、孙某3、姚某、孙某4、孙某5、孙某6的名义申请贷款时,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查义务,违法向孙xx发放贷款,造成损失306000万元。 另查明:2014年12月8日,孙某5偿还贷款10万元,2016年8月31日,孙某4偿还贷款13000元、孙某2偿还贷款20000元,孙某6贷款18万元系解决以往积压的9笔贷款,中xxx经手的5笔款计人民币73000元。 律师介入 崔辉群律师 委托辩护人崔辉群律师。崔律师介入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审阅案件材料,认真研判案情,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xxx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收回贷款13.3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孙某6贷款18万元系解决以往积压的9笔贷款,且这9笔贷款中xxx经手的5笔款计人民币7.3万元,其他信贷员经手的4笔贷款数额不应该计算xxx犯罪数额。 判决结果 法院通过对案件认真审查,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最终做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