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阜阳律师崔辉群代理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 |
释义 |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辉群律师。 崔辉群律师风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x,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xx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袁x按每月375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事实与理由: 房屋占有使用费是袁x使用房屋的对价,而非损失,即便合同无效,使用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袁x未答辩。 肖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双方于2016年10月14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无效; 2、判令袁x退还厂房; 3、判令袁x给付占用厂房使用费自2017年10月14日起直至退还厂房之日,每月3750元(暂定52500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2016年10月14日,由袁x起草,肖xx与袁x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一份,约定:“乙方(袁x)为了所需现租赁甲方(肖xx)占地面积约4亩厂房进行养殖使用,租期15年,每年租金肆万伍仟元,乙方自行修理装饰。甲方房租每年不得上涨,但可随市下浮进行下调,如甲方将该厂房对外出售,乙方优先购买,乙方每年先交房租后使用房屋,甲方如要收回该厂房,需提前半年通知乙方,乙方有自由使用权,如有一方违约,按法律规定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袁x支付肖xx一年房租45000元,肖x伟于2016年11月将租赁房屋交付给袁x使用。 一审法院判决: 一、肖xx与袁x于2016年10月14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无效; 二、肖x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厂房租赁费45000元退还给袁x; 三、袁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厂房返还给肖xx; 四、袁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肖xx房屋使用费56250元(该使用费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以后使用费按此标准计算至租赁物实际返还给肖x伟之日); 五、驳回肖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肖xx诉请的房屋使用费并非袁x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故对于肖xx要求袁x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即每月3750元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即袁x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52500元(自2017月10月14日暂计至2018年12月13日,共计14个月;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3750元的标准计算至袁x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如合同无效后,袁x基于其对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或改扩建而产生损失,可另案处理。 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9)皖1282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项。 三、袁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肖xx房屋占有使用费52500元(自2017月10月14日暂计至2018年12月13日,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3750元的标准计算至袁x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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