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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法律规定?
释义
    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应交给受送达人,代收送达由法定代表人签收。留置送达可留在住所或拍照录像记录。传真、电子邮件可用于送达,但判决书等除外。代为送达可委托其他法院或邮寄,以回执日期为送达日期。军人通过部队政治机关转交,监禁者通过监所转交。代为转交后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无法送达时可进行公告送达,30天后视为送达。
    法律分析
    第84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85条【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代收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86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87条【传真送达、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88条【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89条【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90条【转交送达】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第91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92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结语
    根据第84至92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的程序和方式被详细阐述。送达回证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应直接交予受送达人,代收送达需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收。若拒收,则可留置送达或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可采用公告送达,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是送达诉讼文书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九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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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2: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