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之间可以追偿吗 |
释义 | 担保人之间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中一名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或者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追偿。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一、替人担保借款人跑了怎么办? 替人担保借款人跑了,如果是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在执行完借款人财产后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借款人无财产可执行或者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借款人追偿。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怎么办 借款人不还钱,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根据不同保证类型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条件并不相同。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该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三、保证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一)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四)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六)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七)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的相应范围内,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合同的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面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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